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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隋忠强与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忠强,李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隋忠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28号药六嘉园1栋5单元2楼2门。被执行人:李玉锋,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发乡东发村东发屯。本院在执行隋忠强申请执行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李玉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玉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李玉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