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1164-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164-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郑志强,该歌舞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玉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该公司助理总经理。上诉人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十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187-13194、13208-13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十一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在该十一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均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上诉人中山市阜沙国贸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丽都会歌舞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