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赖锦河、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4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赖锦河,陈丽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锦河,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华,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中,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慧,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30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本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原审对于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论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据此所作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