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60号江希英与刘小牛、贺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希英,刘小牛,贺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江希英,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小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新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江希英与被执行人刘小牛、贺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2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小牛、贺新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牛、贺新军于2017年1月3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江希英执行款8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11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刘小牛、贺新军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詹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曙光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