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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甘银琴申请执行孔粉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银琴,孔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甘银琴,女,1981年9月2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孔粉菊,女,1972年6月1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甘银琴申请执行孔粉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银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222民初5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孔粉菊一次性支付车价款及损失37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450元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孔粉菊应当交纳执行费5450元。查明,被执行人孔粉菊名下有座落于红果开发区蛾螂铺旁,产权证号黔(2016)盘县不动产权第0001027,建筑面积131.24平方米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粉菊名下座落于红果开发区蛾螂铺旁,产权证号黔(2016)盘县不动产权第,建筑面积131.24平方米住宅一套。二、被执行人孔粉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