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骏成永兴五金电器厂、广东永励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骏成永兴五金电器厂,广东永励贸易有限公司,杨妹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骏成永兴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杨妹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赖剑梦。原审被告:杨妹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佛山市骏成永兴五金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励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妹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骏成永兴五金电器厂上诉称,案涉合同签订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