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继丽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11刑执11号罪犯张继丽,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因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张继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经查,罪犯张继丽于2017年5月1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已怀孕,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继丽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