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云南耀邦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耀邦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耀邦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瀚文云鼎商务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罗绍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何承俊,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广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杞崇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毕、顾雨露,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草坝镇碧色寨村后。法定代表人:毛耀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劲,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耀邦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原审第三人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4月6日进行公开开庭,上诉人耀邦达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赵耀、何承俊,被上诉人物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刘和毕、顾雨露,原审第三人太耀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闵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鉴定程序违法,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耀邦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汤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