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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振国,宗升明,宗世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包振国,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宗升明,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宗世括,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振国、宗升明、宗世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家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