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18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民,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桂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