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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先耀与刘祥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先耀,刘祥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67号原告袁先耀,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刘祥艮,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先耀诉被告刘祥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先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先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先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先耀负担。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张桂生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