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先耀与刘祥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先耀,刘祥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67号原告袁先耀,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刘祥艮,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先耀诉被告刘祥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先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先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先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先耀负担。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张桂生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