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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林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林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077号原告:王小利,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林特波,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林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利撤回对被告林特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