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林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林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077号原告:王小利,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林特波,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林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利撤回对被告林特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