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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谢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40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4-4#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432256740。法定代表人:黎龙。被告:谢莉,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6元,减半收取3178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