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伟申请认定张青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张青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4民特3号申请人:陈伟,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明姜镇大李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2********。被申请人:张青莲,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明姜镇镇大李托村117,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63********。代理人:陈跃记(系被申请人的丈夫),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明姜镇大李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6208090771申请人陈伟申请认定张青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伟称,2016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张青莲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144天,出院后至今不能认知、不能交流、生活不能自理,需24小时陪护,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特申请被申请人张青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跃记称,申请人陈伟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张青莲,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明姜镇镇大李托村117,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6308250787。申请人陈伟系被申请人张青莲的儿子。2016年8月25日17时30分许,被申请人张青莲因交通事故,先后到洪洞县人民医院、临汾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连续住院治疗144天出院。出院时医嘱:需24小时陪护、定期复查脑部CT、定期神经外科、康复科随诊,2017年5月8日,申请人陈伟申请对被申请人张青莲的认知能力、交流能力、理解能力等状况进行鉴定,经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青莲患有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极重度植物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5月3日,申请人陈伟向我院申请被申请人张青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本案全部事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张青莲在临汾市人民医院病历及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张青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青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