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传江诉四平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传江,四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初8号原告于传江,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村*组。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宋彦亮,局长。出庭负责人石洪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传江要求撤销被告四平市规划局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四规责拆决字[2016]第558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传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传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程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娄思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