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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于占海与哈尔滨正成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海,哈尔滨正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于占海,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正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旭光村。法定代表人:薛云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占海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正成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占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执行主体录入有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