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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国兴与常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常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505号原告张国兴,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常江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诉被告常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兴撤回对被告常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张国兴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