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国兴与常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常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505号原告张国兴,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常江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诉被告常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兴撤回对被告常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张国兴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