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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武汉诺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瑞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诺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瑞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瑞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诺美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瑞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瑞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98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瑞皓实业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沙井支行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瑞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瑞皓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瑞皓实业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沙井支行账户69×××0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8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新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