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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与范启恒、吴章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范启恒,吴章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4民初504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A幢四楼。法定代表人:胡玉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节妹,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启恒,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吴章松,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松溪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大地保险公司)与被告范启恒、吴章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邓节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启恒、吴章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平大地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范启恒、吴章松支付给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万元;二、范启恒、吴章松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范启恒无证驾驶原告承保的闽H×××××号摩托车,碰撞受害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范启恒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经法院审理,原告根据(2016)闽0724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在交强险内垫付受害人林某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11万元。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属交强险免责情形,保险人仅承担垫付义务,并依法享有追偿权。吴章松为闽H×××××号摩托车所有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资格的范启恒驾驶,应负连带责任。范启恒、吴章松未作答辩,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在该事故中已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巨额的赔偿费用,现家庭困难无能力向原告支付其代垫款。本院认为,被告范启恒、吴章松承认原告南平大地保险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南平大地保险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为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救济,对因无证或醉酒(?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5#m_font_5?)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22#m_6_22?)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立法目的。同时,保险(?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23#m_6_23?)公司在对第三人实际赔付后,其有权根据被保险(?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24#m_6_24?)人(即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行使(?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4#m_3_4?)追偿(?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9_7#m_9_7?)权,这不仅符合HYPERLINK”javascript:SLC(7573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javascript:SLC(75730,0)?)保险(?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33#m_6_33?)条例》的规定,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因范启恒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行为造成受害人林某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原告南平大地保险公司已予以赔偿的部分,按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75730,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javascript:SLC(75730,0)?)保险(?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33#m_6_33?)条例》的规定和保险(?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31#m_6_31?)条款的约定,原告南平大地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826733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3394111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9_0#m_9_0?),被告吴章松与范启恒系夫妻关系,吴章松为闽HUM7**号摩托车所有人,未尽妥善保闽H×××××交于无驾驶资格的范启恒驾驶,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范启恒、吴章松共同承担其垫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八条(?javascript:SLC(21651,8)?)、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范启恒、吴章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范启恒、吴章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雨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