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加友与吕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加友,吕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加友,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南部县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群峰,男,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坤杰,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加友因与被上诉人吕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周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顺红、罗晓翠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谢加友因其与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苍溪秸秆热电厂的纠纷与本案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于2017年6月5日撤回其对吕群峰的上诉。本院认为,谢加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加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谢加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