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陆勤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勤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559号原告: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法定代表人:胡平钧,总经理。被告:陆勤凤,女,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勤玉,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勤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勤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合肥市原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