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永荣、罗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永荣,罗秀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771号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83号。法定代表人:卢贤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娟,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荣,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罗秀霞,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荣、罗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小茵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