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87张文亮与陈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亮,陈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亮,男,50岁,汉族,住洪泽区。被执行人:陈智国,男,42岁,汉族,住洪泽区。张文亮申请执行陈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智国欠原告张文亮树款448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还清。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2017年1月21日邮件本人签收。2、2017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陈智国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决定书。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陈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7年4月26日在洪泽区岔河镇张马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智国在该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5、2017年6月12日本院已将该案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505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