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7612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陈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陈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61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6805033486,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5号。负责人:鞠晓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利华,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陈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秋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铭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