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与徐丛根、白淑娥、鞠祥、房向芹、鞠桂义、尹德霞、刘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徐丛根,白淑娥,鞠祥,房向芹,鞠桂义,尹德霞,刘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住所地:抚松县露水河镇。负责人:殷雅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丛根,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白淑娥(系徐丛根之妻),女,汉族,1969年09月2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鞠祥,男,汉族,1962年02月0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房向芹(系鞠祥之妻),女,汉族,1985年01月0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鞠桂义,男,汉族,1980年12月0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尹德霞(系鞠桂义之妻),女,汉族,1979年01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刘本华,男,汉族,1969年02月0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丛根、白淑娥、鞠祥、房向芹、鞠桂义、尹德霞、刘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