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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金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训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金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周训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897号之一原告:嘉兴市金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陆家苑小区15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48938XX。法定代表人:戴志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训良,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金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训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金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8元,由原告嘉兴市金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耘人民陪审员  吕仁甫人民陪审员  吴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池 菲?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