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永亮、周元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彭永亮,周元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61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永亮,男,1987年4月14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周元妹,女,1970年7月20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永亮、周元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彭永亮、周元妹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新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