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自明与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明,周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857号原告:张自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周晓波,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张自明与被告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本院向张自明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后,张自明至今不预交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