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杜全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杜全吉,董艳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53091H。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88号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执行人:杜全吉,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董艳艺,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全吉、董艳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021947.14元,并负担执行费12619.4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全吉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清林闲庭38幢151单元608室(含阁楼)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