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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洪泽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1日继续被监视居住。援助辩护人李慧,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援助辩护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至11月4日期间,吴某1、徐某、占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路公元国际大厦x层东x室、安汇百路天和国际x幢x单元x室等处共同经营假冒官方“时时彩”网站销售彩票,由吴某1井负责网站策划、购买和维护,并雇佣吴某2(已判刑)负责网站后台操控,徐某、占某作为代理,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管理,并按照客户投注额获取提成。2015年5月23日至11月4日期间,吴某2的妻子即被告人王某也被吴某1井雇佣,并与吴某2一起负责网站后台操控。吴某1井等人以深圳市优宏美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宝付”)开设账户(ID:43×××55)、以闫某的身份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上开设账户ssc×××@126.com(ID:2088022347628303),用以接受他人投入购买彩票的资金,并由徐某、占某,4以扬州皇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孙某、陈某、许某、李某1、李某2、吴某3、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诱骗他人到该“时时彩”网站上购买彩票,并以单某、大小的形式进行彩票开奖,以客户“输100%、赢70%”的方式从中赢利。经统计,2015年5月23日至11月3日期间,通过“宝付”分别转账给户名为唐某的银行卡(账号为62×××37)共计人民币163.9614万元、温某的银行卡(账号为62×××21)共计人民币120.673万元,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转账给户名为闫某的银行卡(账号为62×××66)共计人民币81.1243万元,合计人民币365.7587万元。被告人王某与吴某2从中获得工资等收益共计人民币4.6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获得工资人民币1.2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并缴纳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占某、吴某2、陈某、孙某、许某、杨某、李某1、李某2、吴某3、郑某、郭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记录以及对手账户详情、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个人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电子文件截图、网页截图、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及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王某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文思人民陪审员  朱春兰人民陪审员  曹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倪知琳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