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宏伟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伟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王富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宏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修宏,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白泽湖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仲东,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陶明卫,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陶丽萍,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富瑜,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王富瑜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元整,二、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王富瑜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三、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拍卖、变卖执行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王富瑜财产以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