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郭云德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刑初20号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云德,男,生于1981年8月11日云南省大关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4日被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辩护人侯申奎,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云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光荣、代理检察员王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云德及其辩护人侯申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郭云德驾驶云C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行至大关县寿山镇中坪公路K5+900米处上3%的坡,在倒车避让对向车辆时,将其车后被害人胡某1驾驶的川QB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并推行5.6米,造成被害人胡某1胸腔脏器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及川QBXX**号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云德立即将被害人胡某1送至大关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公安机关在大关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郭云德传讯到案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到案后被告人郭云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云德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中,被告人郭云德赔偿了被害人胡某1的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郭云德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云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买卖合同等书证,被告人郭云德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唐某1、周某1、杜某1等人证言,呼吸式酒精检测过程及结果,尸表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液中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云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云德犯罪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郭云德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云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云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云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世友人民陪审员 高正琼人民陪审员 王青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坤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