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聚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4行初190号起诉人:范聚平,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鸿鲲,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会谦,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聚平通过邮递方式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1998年给第三人崔香蕊申请的宅基地确权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留营乡张营村第03070084号)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1998年给第三人崔香蕊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留营乡张营村第0307008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范聚平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现起诉人范聚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本院起诉,应不予立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范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