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傅跃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65号院23号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赵士军,总经理。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东方扬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2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