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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忠德与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德,李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700号 原告:孙忠德,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军,男,汉族。 原告孙忠德与被告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忠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567,500.00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孙忠德主张的债务已经在另案中处理完毕,且已生效,原告又就此事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忠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4.00元,退还原告孙忠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丽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