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鲍国峰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68号鲍国峰:你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对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刑终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你未在砸车现场,证人周某、霍某证言存在反复,认定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因姜某与本村村民发生土地纠纷,手持镐把,伙同本村其他村民与姜某发生互殴,将姜某等人打跑后,又把姜的吉普车推翻并砸坏的事实,有证人周某、霍某的证言以及你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虽然证人周某、霍某的证言存在反复,但不能对翻证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二人的第一份证言是在公安机关侦查姜某聚众斗殴一案时作出,比较接近案发时间,受案外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故二人所作的关于你与同村其他人参与毁坏财物的证言真实可信度较高。现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两位证人有引诱、暴力、威胁等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亦无证据证实你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同监号人殴打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审查也未发现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