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丛,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市民,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林,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领、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丛及其辩护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丛用谢某名下凯迪拉克轿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后,向被害人杨某借款20万元,案发前归还了利息6万元。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张丛让其朋友闫超在河南商丘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一辆白色奔驰轿车C180(车牌号为豫N×××××),后被告人张丛将租来奔驰轿车以合伙抵押的方式,抵押给了被害人杨某,骗其借款12万元,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走。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张丛让其弟弟张欣在河南省商丘市豫商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现代IX35越野车(车牌号为豫N×××××),其将汽车以合伙抵押的方式抵押给了被害人杨某,骗其借款10万元(月息9分,提前扣除一个月利息,实际借款9.1万元),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走,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张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不辩护。辩护人王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丛追诉前偿还多笔利息,又通过张丛父亲偿还5600元。2、被害人在被告人支付借款时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应在诈骗金额中扣除。被告人诈骗所用银行卡交易没有汇款凭证。3.被害人杨某第三次出借的10万元不仅扣除一个月的利息,还将一辆奥迪A4变卖获得4.5万元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4、对凯迪拉克轿车是否为租赁谢某的车存疑。5、被害人行为有过错,有社会危害性。6、被告人张丛系坦白,系初犯,且当庭认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张丛用谢某名下凯迪拉克轿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后,向被害人杨某借款20万元,案发前归还了利息6万元。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张丛让其朋友闫超在河南商丘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一辆白色奔驰轿车C180(车牌号为豫N×××××),后被告人张丛将租来奔驰轿车以合伙抵押的方式,抵押给了被害人杨某,骗其借款12万元,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走。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张丛让其弟弟张欣在河南省商丘市豫商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现代IX35越野车(车牌号为豫N×××××),其将汽车以合伙抵押的方式抵押给了被害人杨某,骗其借款10万元(月息9分,提前扣除一个月利息,实际借款9.1万元),后该车被租赁公司收走,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捉获经过、借条、汽车租赁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表等书证、证人谢某、刘某、李某、王某证人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丛在追诉前偿还的利息应在诈骗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偿还利息的数额以本院查明事实为准。对辩护人关于对凯迪拉克轿车是否为租赁谢某的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本案凯迪拉克轿车所有人为谢某的证据确实、充分,故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在诈骗数额中应扣除奥迪A4变卖获得的4.5万元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并未包含该车辆,故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454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丛的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万晓刚审判员  程方谦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