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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晶晶与王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晶晶,王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459号原告:秦晶晶,女,汉族,壶关县人。被告:王鹏,男,汉族,壶关县人。原告秦晶晶与被告王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秦晶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晶晶以被告王鹏已将扣押原告的长城C30轿车(车号为×××)归还原告秦晶晶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将扣押原告的长城C30轿车(车号为×××)归还原告秦晶晶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晶晶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斌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人民陪审员  李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