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晶晶与王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晶晶,王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459号原告:秦晶晶,女,汉族,壶关县人。被告:王鹏,男,汉族,壶关县人。原告秦晶晶与被告王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秦晶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晶晶以被告王鹏已将扣押原告的长城C30轿车(车号为×××)归还原告秦晶晶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将扣押原告的长城C30轿车(车号为×××)归还原告秦晶晶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晶晶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斌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人民陪审员 李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