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屠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681号原告:屠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朝,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屠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向被告倪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按原告屠某提供的被告倪某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倪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因原告屠某未能提供被告倪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倪某的送达地址,原告屠某又未缴纳相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