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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封克友申请执行张玉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克友,张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封克友,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玉会,女,1976年6月3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封克友申请执行张玉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封克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张玉会返还申请执行人封克友出资款157000元,支付利息19000元、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524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2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261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会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浪风牌汽车和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宝骏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玉会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浪风牌汽车和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宝骏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