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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红伟与钱现顺、钱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伟,钱现顺,钱小龙,钱颖丽,郑州金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61号原告闫红伟,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2月20日,住新密市。被告钱现顺,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22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钱小龙,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5月17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钱颖丽,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6月13日,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郑州金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法定代表人:钱现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法定代表人:钱颖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伟诉被告钱现顺、钱小龙、钱颖丽、郑州金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