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红伟与钱现顺、钱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伟,钱现顺,钱小龙,钱颖丽,郑州金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61号原告闫红伟,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2月20日,住新密市。被告钱现顺,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22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钱小龙,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5月17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钱颖丽,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6月13日,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郑州金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法定代表人:钱现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法定代表人:钱颖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伟诉被告钱现顺、钱小龙、钱颖丽、郑州金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隆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