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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有成与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成,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78号原告:马有成,住西藏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红,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紫金巷3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刚,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马有成与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马有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有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740.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70.00元,由原告马有成负担。审判长 张 梅 菊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孔 德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旦增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