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049李赐平申请执行周钰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赐平,周钰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李赐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所地平塘县。被执行人周钰宵,男,汉族,1992年1月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原告李赐平与被告周钰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2725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钰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赐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钰宵已给付4000元(已给付),尚欠5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1元,共计55631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钰宵差欠申请执行人李赐平材料款55631元,被执行人周钰宵自愿于2017年6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止,每月的28日前给付3000元,余款2631元自愿于2018年11月28日前给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期限清偿本案债务后,申请执行人李赐平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周钰宵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赐平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