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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印槐、周永梅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槐,周永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513号原告张印槐,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张潮之父。原告周永梅,女,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潮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60881-8。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博文,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印槐、周永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印槐、周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盛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