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保亮、李根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亮,李根松,许昌县鑫豫雪有限公司,杨焕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3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亮,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东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松,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鑫豫雪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柏树李村。法定代表人:杨焕琴。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焕琴,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上诉人李保亮因与被上诉人李根松、杨焕琴、许昌县鑫豫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原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保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