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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三兴社区居民委员会、黄宝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三兴社区居民委员会,黄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三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三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3696042-5。负责人:卢海彬。委托代理人:刘开林,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宝玉,女,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三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宝玉店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宝玉价值人民币15640元(包括本金15474元、案件受理费34元和执行费132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柯俊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