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贺志民与吴小超、郭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民,吴小超,郭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贺志民,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吴小超,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郭伟红,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贺志民申请执行吴小超、郭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东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