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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方文豪与重庆嘉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豪,重庆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509号原告方文豪,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221-0。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豪与被告重庆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豪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文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方文豪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