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长富与中科西北(韩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富,中科西北(韩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富,男。被执行人中科西北(韩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刘长富与中科西北(韩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科西北(韩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付给刘长富410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