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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富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富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270号原告: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喜,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被告:郭富强,男,汉族,1977年8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富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既不违背法律,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兴和县恒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烨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海静 来源: